近日,关于利巴韦林的使用再一次成为了医疗热点,其可致畸的副作用引起了广泛关注。其实关于利巴韦林的的适应症及副反应早已被提及过多次,但为何仍在我国广泛应用于各种病毒感染?
▼利巴韦林的使用规范
利巴韦林,又名病毒唑,20世纪70年代上市于国外,80年代我国研制的利巴韦林国内正式上市。美国FDA批准剂型只有口服、气雾剂型两种,FDA以及WHO对于其适应症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口服剂型:用于丙型肝炎以及病毒性出血热,而且用于丙型肝炎还需要与聚乙二醇化干扰素α联合使用。
雾化剂型:用于存在免疫缺陷患者的严重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下呼吸道感染。
其中,关于呼吸道合胞病毒这一点的适应症甚至并没有出现在WHO的基本药品目录中,国外也早已不作为常规治疗。
同时,FDA关于利巴韦林的副作用也有明确说明:
除了胃肠道反应,皮疹等常见的药物反应,利巴韦林较为特异且严重的副作用如下:
1、生殖毒性:明显的致畸和/或杀胚胎的毒性作用(在低于人体用量的1/20时即可出现)。无论男性或女性在治疗开始前、治疗期间、停药后至少6个月内都应避免怀孕。
2、溶血性贫血:约10%的病人可伴随心肺方面的副作用。
▼喊不停的药物滥用
早在2006年,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发出过关于利巴韦林安全性的公告,对其副作用及禁忌症有明确的规范。然而为何仍无法喊停?
1、学术严谨性尚待加强
目前利巴韦林广泛应用与儿童感冒的治疗,是否我国医疗界本身认知就存在一定偏差?检索我国关于儿童感冒用药的指南,在《中国儿童普通感冒规范诊治专家共识(2013年)》中看到这样一条:
为此我们又查阅了该处的引用文献[12]:
文中并没有相对应的条例或建议,也没有出现“利巴韦林”的相关字眼,反而有这样一条:
这样的学术矛盾有些让人啼笑皆非了,先除去各种监管的外界因素,作为出不得差错的医学专业,是否应该首先考虑自身严谨性问题?
2、药物监管部门不力
正如以上所说,FDA批准的剂型只有两种,而自从我国上市,利巴韦林批文上千,剂型也是花样繁多——静脉注射、口服、外用(眼膏、滴眼液、气雾剂等)。适应症包括了带状疱疹、支气管炎、病毒性肺炎、流行性感冒的防治、皮肤疱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甚至出现同为口服的颗粒和胶囊适应症却不相同的状况。
相比国外严格把控的应用指征,将临床效果并不确定、副作用较大的药物广泛批准应用,药监部门不得不说存在一定问题。
3、群众认知普及不足
虽然关于药物滥用总是在反复强调、科普,但是全民接受度仍然不够,很多人因为普通感冒就医并因为要求医生开药,而不接受此时的用药最多可缓解症状,对于病程只能起到“安慰剂”的效果。一个巴掌拍不响,这也是导致药物滥用频发的另一方面。
目前,只要因为感冒或手足口病去医院,仍然可以看到处方中利巴韦林的存在,然而在我国被滥用的药物却远不止利巴韦林这一种,你身边滥用的药物有哪些?欢迎留言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