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
备受业界期待的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管理细则终于来了!
9月11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官网转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简称《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
这三份文件分别为《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通知》称,文件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4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互联网诊疗这样做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章,分别为总则、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共32条内容。
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五条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规定,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四条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互联网医院这样干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章,分别为总则、互联网医院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共36条内容。
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规定,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五条规定,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八条规定,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规定,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条规定,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宁《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
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此外,《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还有一个附录,即《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分5个部分,分别是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设施、规章制度。
远程医疗服务这样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共分5个部分,分别是管理范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管理要求,加强监管。
其中,“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部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应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人员基本条件方面则要求,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设施设备基本条件方面则要求,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业内人士认为,这3个重磅文件的正式发布,意味着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有了更加细致的政策引导和规范,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