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诊断肺癌,患者手术后死亡
据王某家属起诉称,2012年9月13日,王某因咳嗽、咳痰、咯少量血10余天,到温州市区一家医院就诊。当天,王某在医院做了CT检查。据CT检查提示:王某"左上肺空洞伴炎症,左肺门淋巴结显示"。
过了4天,王某入住该医院胸外科治疗。医生在诊断报告上写下"左肺癌?高血压"等,初步诊断王某症状疑似肺癌。当月25日,支气管镜提示,王某左上叶前段支气管病变。
当月27日,王某在全麻的状态下在该医院接受了左上肺癌根治手术。
"做完手术后,他就一直说自己很难受,然后冒冷汗,脸色越来越苍白。"王某家属称,发现王某异样后,急喊"救命"唤来医护人员。手术当天下午4时15分左右,王某出现神志不清,面色苍白,继而呼吸心跳停止。医护人员予以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等抢救措施。
当日晚上6时05分,医院宣告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王某的死亡诊断书,上面注明:"左肺部根治术后,心肺骤停,高血压病,右肾切除术后"。
诊断书告知是肺结核,家人索赔75万多元
面对丈夫的突然离世,妻子胡女士无法接受。她称,丈夫手术后出现不适时,胸腔引渡瓶中血液明显增加,而且液平面超过大半瓶。当时家属大喊"救命",护士进了病房之后仅关闭了"连硬止痛泵",并没有做其他关注。
丈夫去世后,胡女士认为,医院抢救措施不规范,病历记载内容多处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于是,家属多次和医院交涉,要求医院提供病理诊断书。
胡女士称,直到2012年10月11日,家属一方才收到医院的三份病理诊断书。诊断书上记载为"左上肺结核球"。也就是说,王某患的是肺结核,不是肺癌。
看到诊断书,胡女士当即晕厥。她认为,丈夫的死与医院的误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她要求医院赔偿。
可是,就赔偿金额、责任大小,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协商无果,王某家人将当事医院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5万多元。
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今年1月9日,浙江省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医方在手术前鉴别诊断考虑不全面,仅行支气管镜刷检涂片结核杆菌检查,未采取鉴别诊断肺结核所需的其他常规检查手段,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不存在直接相关性。
手术后,王某出现大出血。对此,《意见书》认为,手术后大出血系严重的手术并发症,医院方面对这一常见并发症认识不足,对术后患者病情疏于观察,患者病情加重时,未能及时发现胸腔内出血并明确诊断,在抢救过程中未采取床边开胸止血、胸内心脏按压等措施,存在过错,医院方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王某有高血压病史,术后血压一度偏高,失血性休克在代偿期不易作出判断,一旦进入失代偿期确实较难抢救成功。
《意见书》还称,手术中,外科医生通过电话获知快速病理报告为左肺癌等,需行肺癌根治术,但是患者的"病理学冰冻诊断书面报告"在手术后次日发出,存在延误,内容与电话报告不符,存在过错。该过错错误地引导了手术范围的扩大,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于王某家属的起诉,当事医院辩称,王某在医院诊治中的诊疗行为应当以医学鉴定认定的事实为准,医院方不存在变造病历的情况。王某家属诉请的赔偿金额不合理,部分过高。
在审理中,胡女士等家属向法院申请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据此,鹿城法院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对医院诊治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王某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如有过错,该过错在王某死亡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综合认定,医院在对患者王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经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方面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王某因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双方之间建立和存在医患治疗及接受治疗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对于王某家属诉求的赔偿金额,经法院认定,剔除了其中一部分,比如:王某生前在医院的医疗费1.9万多元,法院认为王某医疗费中确实有部分费用是用于治疗其本身疾病的费用,但这部分费用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最后,法院认定合理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合计为6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