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王某是广东韶关市某医院医生,属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他报考某大学博士研究生,为了尽快通过政审,给医院交了2.5万元违约金。王某被录取后,要求医生返还2.5万元遭拒,愤怒的他起诉医院,最终胜诉。
2013年,王某自行报考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并通过了初试及复试,大学致函医院要求调取王某的政审材料和人事档案。医院要求王某按约定交纳2.5万元违约金,王某为尽快通过政审,交了此笔费用。
王某在被录取并办理离职手续之后,以医院收取的2.5万元违约金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医院返还2.5万元违约金,仲裁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继续上诉,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裁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与被告解除合同,并不符合该法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因此医院不得就此要求该医生交纳违约金。
目前,武江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医院需返还医生王某违约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