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病人住院自杀医院不担责

  近日,靖江市法院孤山法庭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医院无责。判决后,患者家属没有上诉。

  去年3月11日,张某深感身体不适,和家人一起到靖江某医院检查,诊断为贲门肝癌转移术后复发,当即决定住院治疗。但是在住院期间,3月17日上午,张某趁着陪护他的儿子出去办事的空隙,悄悄给亲人、朋友写了遗书:“……我实在难以忍受这病痛的折磨,因此,我决定走了,请支持我的决定……”然后独自一人从医院病房的二楼走到四楼,从四楼房间的窗户跳下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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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跳楼自杀后,其亲属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等损失1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张某留下的遗书内容可以看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跳楼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但仍然采取以跳楼方式自杀,是其本人对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况且,张某在住院前就已经检查得知自己患有癌症,故张某亲属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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