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带量采购,上海3月20日执行,每月15日前付款!

 

 
4+7带量采购离全面落地实施越来越近了!
 
2月26日,上海发布《关于本市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通知)。
 
作为4+7带量采购“明星”城市之一,上海的配套政策备受业界关注。
 
通知明确,本次中选药品信息将于3月1日推送至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3月20日生效执行,自该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
  
在通知中,上海对企业最为关心的配送、验收和回款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平台”采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时验收并确认集中采购药品发票。
 
通知指出,上海市药事所将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向各医疗机构发送《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该月度对账单作为账务核对使用,不作为记账凭证。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须以当月确认集中采购药品的发票金额为依据编制付款计划。医疗机构若对月度对账单数据、金额无异议,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医疗机构若对对账单数据、金额有异议,应与配送企业及时联系,协商一致后于次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
 
通知还明确,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根据《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中提示的季度完成情况和年度完成情况,切实落实带量采购工作,保障相关药品平稳使用。
 
通知还要求,配送企业在集中采购药品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到货票同行,且提供的“带量采购药品采购、付款记录”中不能混有其他药品的采购、付款记录。
 
同日,北京发布《关于公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结果和中选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有关情况的通知》,将“4+7”中选药品的产品信息、中选价格和委托配送企业的情况予以公示。
 
至此,4+7带量采购涉及的11个试点城市中,已有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厦门、沈阳、大连明确将从下月起执行带量采购结果。
 
按照国家医保局此前部署,3月底前,应全面进入落地执行。
 
此前,针对近日关于带量采购第二批将与二季度启动的传言,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做好“4+7”试点政策落地是当前药品集中采购的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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