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或出政策 允艾滋病患者互捐器官

   “卫福部”表示,因相关“修法”内容牵扯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仍需搜集相关领域专家、医师的意见才能“修法”,政策上路时间未定。

   保障艾滋病患者医疗人权
 
  据报道,台湾“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艾滋患者不得捐血、捐赠及受赠器官。
 
  在“艾滋病防治与感染者权益保障会”上,有“委员”认为现行规定违反艾滋感染者人权,因此提案期望修改“法令”,让艾滋病感染者能捐赠器官给艾滋病患,为感染者开启一扇活命的门。
 
  艾滋权益团体支持
 
  台湾器官捐赠移植登录中心董事长李伯璋表示,2011年台湾大学医院误将艾滋感染者器官移植给5名病患,5人至今未测到任何艾滋病毒。他认为,只要术前与家属、病患沟通,在常规治疗、控制下,艾滋病患均可捐赠、受赠器官。
 
  艾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等权益团体都大为赞同,认为“艾滋患者也应享有医疗人权”。但他们担心社会大众是否可以接受,呼吁要有充分告知机制,由患者及家属决定是否接受移植。
 
  台湾大学医院感染科主治医师谢思民认为,艾滋病毒型别有差异,治疗方法也有所不同,若要艾滋病患之间互相移植器官,相关配套须更完全。
 
 
  国际有成功先例
 
  谢思民表示,过去艾滋患者受赠或捐赠器官是不可能的事,现在欧美有愈来愈多艾滋病患者接受健康脏器移植,搭配规则服药,他们的存活期可和一般病患一样长。
 
  据报道,国际上有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患者器官移植成功的案例。以色列去年出现过一名艾滋病妻子捐器官给艾滋病丈夫的个案,丈夫术后无碍。日本曾有6例艾滋病与C型肝炎患者,接受健康捐赠者的肝脏移植,术后状况相当良好,其中2人存活9至10年。
(实习编辑:陈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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